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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法:用“真金白银”资助鼓励发明创造
来源:广西新闻网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7日作者:

      7月26日上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针对目前广西专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现实需要,与旧条例相比,重新修订后的《条例》除了保护之外,更侧重于专利的促进和管理。《条例》特别增设激励创造、推动创新成果的章节,除了要求相关部门拿出“真金白银”奖励发明人外,“自治区政府建立专利资助和奖励制度”等规定明确写入法规。

 

五项规定激励发明创造


  广西是后发展地区,专利发明方面一直处于落后的位置。为增强广西的竞争力,掌握发展主动权,《条例》从专利项目扶持、设专利奖、提高报酬等5个方面规定了加大财政投入,激励发明创造的政策措施。

  例如,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经费,用于专利资助和奖励、开展专利预警等相关工作,促进专利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科技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目录,列入目录的专利项目,可以优先列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自治区建立专利资助和奖励制度;规定专利报酬优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高于国家规定的报酬比例执行;目前,人们只在“高级职称”部分序列的评定方面将专利作为职称的评定依据,《条例》扩大了范围,规定发明创造取得专利的,作为参加相应序列职称评定的依据。

 

重大经济活动开展专利审查


  2002年,由政府投资几十亿元的“微硬盘”项目没有经过详尽调查便被引入贵州,项目投产后才发现,操盘人带来的“自有技术”其实已经侵权“微硬盘”的专利完全被控于他人之手,投资巨大的“微硬盘”项目就这样搁浅了。

  “为避免重蹈覆辙,避免可能出现的重大专利风险导致经济损失,今后我区将对可能涉及专利的重大经济活动开展专利审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处长祖晓光介绍,当进行政府投资活动,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引进项目、并购、重组项目时,需由县级以上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专利主管部门组织审议,并作出专利风险评价后方可决定实施。同时,申报政府科学技术奖等奖项时候,申报人需要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文献检索和评价报告,否则不予立项或者授奖。

  为给企业制订投资计划和发展方略提供依据,避免企业对技术重复研究,加强企业预防及应对重大专利纠纷的能力,《条例》规定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利预警机制,监测和通报重点区域、行业、产业和技术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

 

对超市、展会加强专利产品管理


  发现制造专利侵权产品后怎么处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又如何处理?《条例》对经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专利侵权、并如何处理停止侵权的6种方式进行细化和规范,便于执法人员操作。

  《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假冒专利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有违法所得的,由专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为假冒提供便利条件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根据情节分别处以2万元以下或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明确了展会举办者的法律责任。明确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如果允许未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由专利主管部门责令举办者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祖晓光告诉记者,在执法中,他们发现有不少打着专利旗号糊弄人的“李鬼”混进超市、商场或展会销售,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为规范这种现象,《条例》规定,若要组织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流通领域销售,应当向这些单位提供相关的专利有效证明,如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未提供的,相关单位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